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邓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邓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967号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1号楼四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91935A。法定代表人:陈业强。委托代理人:陈燕玲、何玉婷,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邓建华,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邓建华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羽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