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庆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朱庆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202号原告: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938003,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609号东来科技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黄建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彩莲、朱春雨,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被告:朱庆萍,1988年4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庆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江苏东来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毛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