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锐与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锐,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9号申请执行人:周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郭军,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锐与被执行人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军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周锐80000元借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军与申请执行人周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军定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周锐80000元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周锐与被执行人郭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郭军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周锐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