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嘉路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嘉业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嘉路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嘉业购物中心,麦时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821号原告:江门市嘉路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刘备洪(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577909171X。法定代表人:张昆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心,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嘉业购物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南侧汇丽华园东侧的联发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02600206824。经营者:麦时耀。被告:麦时耀,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江门市嘉路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嘉业购物中心、麦时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彭宜现审判员 邱建聪审判员 孔庆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