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与章文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章文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34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住所地:宁波市大矸镇璎珞村***号。法定代表人:乐明鸣,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文娟,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诉被告章文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以与被告章文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沈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英?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