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薄雲心、张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薄雲心,张建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28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460号。法定代表人:丁峥嵘,职务:行长。被告:薄雲心,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张建强,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薄雲心、:张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温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晓璇书 记 员 白铁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