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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武汉金玄通商务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清申1号申请人: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春,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学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新民,该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武汉金玄通商务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国,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5月2日,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以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超过十五日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于2017年5月5日通知了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和武汉金玄通商务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其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设立于2013年6月21日,公司股东成员有两名,分别是申请人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武汉金玄通商务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号,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普玄。经营范围为:蔬菜、农作物种植,水产品养殖,农业技术服务,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2017年3月14日,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武汉金玄通商务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经营持续恶化为由,向本院申请解散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后经本院调解,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金玄通商务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同意解散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并进行清算。但截止到该案起诉之前,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的债权人也未向法院主张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清算案件由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夏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经本院调解,均同意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但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未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故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的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本院应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武钢现代城市服务(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对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姚文清审判员  郑保民审判员  程莉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