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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福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刑初39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福桥,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静海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天津市静海区。2015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庆,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津静检公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张福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福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有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人民陪审员  王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