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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杨彩凤、佛山市公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杨彩凤,佛山市公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569号原告:刘海燕,女,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彩凤,女,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佛山市公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30号首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081772075。法定代表人:田巍。原告刘海燕与被告杨彩凤、佛山市公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幸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