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亚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保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亚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保国,孙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亚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25号。机构代码:74072972-9被执行人:杨保国,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美玉(系被执行人杨保国妻子),女,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杨保国、孙美玉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保国、孙美玉名下有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1号楼C单元1-2层101号(房产证号:安阳市北关字第私1331037690号)一套房产。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杨保国、孙美玉名下有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1号楼C单元1-2层101号(房产证号:安阳市北关字第私1331037690号)一套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价格为108550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1号楼C单元1-2层101号(房产证号:安阳市北关字第私1331037690号)一套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杨保国、孙美玉名下有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1号楼C单元1-2层101号(房产证号:安阳市北关字第私1331037690号)的房产过户到买受人王瑛(身份证号码:)名下。三、上述房产过户费及税费均由王瑛缴纳。四、本房产房屋面积以房产科测绘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蓉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