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市北区明丰建材行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6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子儒。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市北区明丰建材行。经营者:吴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与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市北区明丰建材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撤回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市北区明丰建材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敦收代理审判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琦书 记 员 王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