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龙电子有限公司与张伟生深圳市宝德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阿龙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德源科技有限公司,张伟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6125号原告深圳市阿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新园工业区35号(1-5楼),组织机构代码745194401。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洪伟,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丽容,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德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工业区共和工业路33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97145241。法定代表人张伟生。被告张伟生,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深圳市阿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龙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德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源科技公司”)、被告张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龙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洪伟、被告张伟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龙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生产高精电子器件的公司,被告张伟生系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16年8月开始,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以传真方式向原告送达《采购订单》,并约定原告向其提供型号为LP1389QD-D13的主板,双方同时约定了数量。原告积极履行供货义务,然而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两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13,000元,并承诺分期偿还,同时也约定了违约条款。然而,两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13,000元及逾期违约金4,500元(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伟生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金额无异议,但原告未履行售后服务,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原告阿龙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宝德源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移动DVD主板。2016年12月28日,原告阿龙电子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宝德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截至2016年10月31日,乙方共计拖欠甲方不含税货款210,461.33元,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退回已过保质期板卡一批,减掉退货后乙方还需还款113,000元。乙方承诺自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间还款,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前、2017年2月28日前、2017年3月31日前、2017年4月30日前各自还款20,000元,2017年5月31日前还款10,000元,2017年10月31日前还款23,000元。如乙方任意一期无法如期支付,甲方有权起诉,同时从还款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张伟生同意为乙方拖欠甲方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伟生在担保人处签名。原告主张两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张伟生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但主张原告未履行售后服务,要求退货。以上事实,有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还款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阿龙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阿龙电子有限公司履行了送货的义务,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被告张伟生对欠款113,000元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伟生抗辩称原告阿龙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售后服务,故应当退货并不应当支付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张伟生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故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原告阿龙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13,000元。如原告阿龙电子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且给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关于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阿龙电子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其利息损失,故本院酌定违约金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2月28日起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阿龙电子有限公司超过上述期间的违约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伟生作为涉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被告宝德源科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德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阿龙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1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伟生对被告深圳市宝德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阿龙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深圳市阿龙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张伟生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