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060大丰市晓锋桶装水销售部与卞建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丰市晓锋桶装水销售部,卞建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丰市晓锋桶装水销售部,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新民村七组一排二十一号。经营者:徐海,男,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俸,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建国,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盐城市大丰区。上诉人大丰市晓锋桶装水销售部因与被上诉人卞建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丰市晓锋桶装水销售部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丰市晓锋桶装水销售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丰市晓锋桶装水销售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大丰市晓锋桶装水销售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士平审 判 员 李汉林审 判 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李晨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