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跃华、蒋美英与徐少云、孙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华,蒋美英,徐少云,孙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412号原告:刘跃华,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原告:蒋美英,女,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户籍所在地扬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睿、朱玉洁,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少云,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户籍所在地扬州市。被告:孙骏,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原告刘跃华、蒋美英与被告徐少云、孙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刘跃华、蒋美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华、蒋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为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谈文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沐文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