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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跃华、蒋美英与徐少云、孙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华,蒋美英,徐少云,孙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412号原告:刘跃华,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原告:蒋美英,女,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户籍所在地扬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睿、朱玉洁,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少云,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户籍所在地扬州市。被告:孙骏,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原告刘跃华、蒋美英与被告徐少云、孙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刘跃华、蒋美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华、蒋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为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谈文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沐文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