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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德平与韩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平,韩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08号原告:张德平,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韩义,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平与被告韩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张德平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茂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