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德平与韩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平,韩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08号原告:张德平,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韩义,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平与被告韩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张德平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茂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