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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康兵与李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兵,李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10号之二申请人陈康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魏民,男,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李雨阳,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陈康兵与被执行人李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西充县公证处(2016)西证经字第307号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和(2017)西证执字第1号执行公证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屏蔽被执行人李雨阳的失信被执行人公布。二、终结四川省西充县公证处(2016)西证经字第307号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和(2017)西证执字第1号执行公证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