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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与被告李林、第三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李林,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231号之一原告:赵玉,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910657905。被告:李林,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明,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0210505994。第三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瑞祥小区20区C-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579845933W。法定代表人:郭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府,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3200710546738。原告赵玉与被告李林、第三人会泽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合作修建九龙房产公司的会泽城市天骄工程项目多年。2015年4月17日,原、被告及九龙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对原、被告在会泽城市天骄工程项目之间的问题,由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补偿款400,000元。预期未支付,由被告将其小车作为抵偿。但约定的支付期间届满,被告毫无兑现诚意。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补偿款400,000元,并承担利息和诉讼费。被告李林、第三人九龙房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玉与被告李林、第三人九龙房产公司因会泽城市天骄工程项目问题发生的争议,系因不动产问题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洋人民陪审员  唐才普人民陪审员  周维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茂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