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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王奇、孙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王奇,孙翠华,王得意,王玲玲,王飞,周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2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浍河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677559201L。负责人:刘晓虎,该单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井聪,该单位员工。被告:王奇,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孙翠华,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五河县,被告:王得意,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王玲玲,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王飞,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周敏,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被告王奇、孙翠华、王得意、王玲玲、王飞、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於丹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