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7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发与被告程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发,程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397号原告张文发,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纸坊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程小亮,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纸坊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发与被告程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小亮承担。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延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