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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康市白河县兴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詹远彬、刘建国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白河县兴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詹远彬,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白河县兴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向荣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查茂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华,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詹远彬,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安康市白河县兴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詹远彬、刘建国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929民初487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账户622848296617071XXXX有存款。为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应当对该账户账户存款12080元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账户622848296617071XXXX存款12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