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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户进与杨忠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户进,杨忠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杨户进。被执行人杨忠于。申请执行人杨户进与被执行人杨忠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锦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