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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胡华国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辖1号胡华国诉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胡华国于2016年12月21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该院收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胡华国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胡华国的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并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赣行初1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不宜审理本案,起诉人胡华国也向本院递交了同意将本案指定其他中级法院审理的书面意见,为便于本案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