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倪建与张在阳、徐书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建,张在阳,徐书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倪建,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赵丽莉,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在阳,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住亭湖区。被执行人:徐书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亭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建与被执行人张在阳、徐书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建与被执行人张在阳、徐书齐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1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书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