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荣英、张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英,张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776号之一申请人:张荣英,女,汉族,1950年1月10日出生,住阳信县。被申请人:张仁芳,女,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申请人张荣英与被申请人张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仁芳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张仁芳名下所有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