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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捷、孙学清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72号之一本院2017年5月11日对再审申请人孙捷与被申请人孙学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2017)津01民申7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3页第5行至第4页第1行有15处笔误,补正为孙婕的“婕”应为“捷”。审判长  张秀云审判员  曹津宝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