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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贵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峰,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锦,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国民审判员  鄂晓红审判员  孙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