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伟纲、李慧玲与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纲,李慧玲,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纲,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铁路新村***栋3门*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玲,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铁路新村***栋3门*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杨长魁,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伟纲、李慧玲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伟纲、李慧玲于2017年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伟纲、李慧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伟纲、李慧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刘伟纲、李慧玲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8元,由刘伟纲、李慧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