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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梅艺宝与刘运华、刘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艺宝,刘运华,刘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4060号原告:梅艺宝,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富坤,重庆华之岳(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运华,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慧,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平,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纲,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慧,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平,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梅艺宝与被告刘运华、刘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梅艺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艺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艺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梅艺宝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杨 珊审 判 员 罗 成代理审判员 陶 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雪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