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陈尚奎,李淑群,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邱增荣,陶松芝,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桂林永福分公司,陈俊杰,王亚萍,陈淑明,陈美娇,杨志安,徐华英,杨志旭,林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1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西路453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69768。法定代表人俞永杰。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牡丹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0455213-7。法定代表人陈尚奎。被执行人陈尚奎,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李淑群,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王宅镇古马山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8943-0。法定代表人邱增荣。被执行人邱增荣,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陶松芝,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桂林永福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永福县苏桥福龙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841576-1。法定代表人陈尚奎。被执行人陈俊杰,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王亚萍,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陈淑明,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陈美娇,女,1962年5月6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杨志安,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徐华英,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杨志旭,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林瑛,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武义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陈尚奎、李淑群、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邱增荣、陶松芝、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桂林永福分公司、陈俊杰、王亚萍、陈淑明、陈美娇、杨志安、徐华英、杨志旭、林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婺商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999971.61元,诉讼费424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陈尚奎、李淑群、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邱增荣、陶松芝、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桂林永福分公司、陈俊杰、王亚萍、陈淑明、陈美娇、杨志安、徐华英、杨志旭、林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已由担保人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履行一百万元,存在房产查封,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牡丹西路4号地块的房产(证号:××号);查封被执行人陈淑明所有的位于武义县琉璃小区6弄××号的房产(证号:××号);查封被执行人杨志安所有的位于武义县县城栖霞花苑一区1幢、栖霞花苑二区43幢132室(证号:00021244号、00021243号);查封被执行人杨志旭所有的位于武义县温泉路8号地块金鼎大厦第4层407室的房产(证号:××号);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牡丹西路4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4)第0319××号),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31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王建国执 行 员 林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钱历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