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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霓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霓红,林雪凡,王美红,陈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法定代表人周章法。被执行人周霓红,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林雪凡,男,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美红,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志浩,男,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6年08月22日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2635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林雪凡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山口镇矿区路9号2-202-602,1-16(产权证号:00××71)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根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 谏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121执1768号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周霓红、林雪凡、王美红、陈志浩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叶根峰联系电话:0578-683****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