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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国诉被告赵来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国,赵来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1民初282号原告王俊国,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太原市人。被告赵来西,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定襄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国诉被告赵来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俊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国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王俊国减半缴纳108.75元。审 判 长  胡凤香人民陪审员  武翠娈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爱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