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南原阳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网河南原阳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2727号原告:新乡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学青经理地址;原阳县城关镇新一路17-5号委托代理人:王从民,男,汉族,住原阳县。被告(反诉原告):国网河南原阳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守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河南原阳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国网河南原阳供电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提出反诉,我院依法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国网河南原阳供电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乡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国网河南原阳供电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国网河南原阳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新乡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799元,减半收取1899.5元,由反诉原告国网河南原阳供电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维娜审 判 员 娄彦峰人民陪审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