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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奎与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奎,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0号原告:韩奎,男,1949年10月5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六合元村三段。法定代表人:付俊涛。原告韩奎诉被告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长岭县明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玲人民陪审员  胡艳龙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