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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丕坤、史玉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丕坤,史玉珠,陈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995号申请人:陈丕坤,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人:史玉珠,女,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陈飞,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申请人陈丕坤、史玉珠与被申请人陈飞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飞名下位于聊城市新区办事处振兴东路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家属院2号商住楼103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聊房权证新字第××号,申请保全金额30万元)进行查封。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飞名下位于聊城市新区办事处振兴东路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家属院2号商住楼103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聊房权证新字第××号)。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陈丕坤、史玉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