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祝艳芬、苏丽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祝艳芬,苏丽丽,张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艳芬,女,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丽丽,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梅,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曦,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再请申请人祝艳芬因与被申请人苏丽丽、张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合民��终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9日作出(2012)皖民申字第0026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祝艳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祝艳芬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均由祝艳芬负担。审判长 黄敏霞审判员 轩银珍××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旋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