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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星光与刘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97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原告齐星光诉被告刘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502民初97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502民初972号民事裁定书中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李娟”补正为“审判长李娟”。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