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星光与刘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97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原告齐星光诉被告刘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502民初97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502民初972号民事裁定书中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李娟”补正为“审判长李娟”。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