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70年11月10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布依族,现住都匀市剑江中路。被执行人:金某某,女,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系都匀八中教师,住都匀市开发区消防大队。本院在执行罗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2437调解书,于二O一七年二月九日向被执行人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金某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由法院每月提取金某某工资收入2500元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金某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某某银行存款119416元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