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积花与魏日兴、叶德贵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积花,魏日兴,叶德贵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070号原告:张积花被告:魏日兴被告:叶德贵原告张积花与被告魏日兴、叶德贵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积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积花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积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积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