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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金明叶汉荣与张会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明,叶汉荣,张会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叶金明,男,1952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往鲁山县。申请执行人:叶汉荣,男,1960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往鲁山县。被执行人:张会连,女,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往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叶金明,叶汉荣与张会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鲁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