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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宗玉与陈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玉,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张宗玉,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申请人张宗玉与被执行人陈勇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莉莉执行员  刘 宇执行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