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宗玉与陈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玉,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张宗玉,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申请人张宗玉与被执行人陈勇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莉莉执行员 刘 宇执行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