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9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肖定国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仁斌,洪江市聚贤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陈侠,肖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91执异3号案外人:肖定国,男,住洪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仁斌,男,住洪江市。被执行人洪江市聚贤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陈侠,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侠,男,住洪江市。被执行人:肖淑华,女,住洪江市。在本院执行马仁斌与洪江市聚贤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陈侠、肖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肖定国于2017年5月2日对执行洪江市黔城镇西南大市场×住房及×门面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肖定国称,洪江市黔城镇西南大市场×住房及×门面虽然登记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肖淑华共有,但实际都是案外人出资购买,肖淑华不具备购房的经济能力,没有房产的所有权,请求法院裁定对该房产终结执行。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其出资购买住房门面的部分证据(复印件)。申请执行人马仁斌称,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要以产权登记为准,不能简单地以出资为依据,要看购房人是否履行了不动产买卖的法律要式行为,即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案外人所举出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房款系其全部出资,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查明:案外人肖定国与被执行人肖淑华系父女关系。2015年8月因马仁斌与洪江市聚贤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陈侠、肖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江市人民法院以(2015)洪民二初字第290-1号民事裁定书将位于洪江市黔城镇西南大市场×住房及×门面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肖定国,肖淑华为共有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肖定国、肖淑华。本院认为: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执行异议,其成立的条件是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肖淑华是洪江市黔城镇西南大市场×住房及×门面所有权的共有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肖淑华共有的财产。案外人提出的被执行人肖淑华不具备购房经济能力,购房款都是其支付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即便购房款都是案外人支付,但案外人自愿选择了将被执行人肖淑华登记为房产所有权共有人,就应当预见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承担风险发生的后果。综上,对案外人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肖定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朱长安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文斐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