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璐璐诉被告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德融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璐璐,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德融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344号原告:张璐璐,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286-1号法人代表:张宗真,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嘉德融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240号1106室负责人:孙颖,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璐璐诉被告丹东永同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德融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璐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璐璐负担。审判员 韩乐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