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卢龙飞、林震洲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龙飞,林震洲,永康市路路通轿车租赁服务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龙飞,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震洲,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审被告永康市路路通轿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东路16号西面第一间。投资人卢龙飞。上诉人卢龙飞因与被上诉人林震洲、原审被告永康市路路通轿车租赁服务部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卢龙飞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武义县。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卢龙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武义县,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