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林国定与孙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定,孙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33号之二原告:林国定,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孙晓慧,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林国定与被告孙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甬象商初字第43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孙晓慧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丰登路60-5号501室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2015-××3,土地权证号:象国用2015第02857号)。因被告孙晓慧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林国定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定撤诉。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收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林国定负担。审 判 长 张晶莹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