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保林、向才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保林,向才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邓保林,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日,住江油市,被申请执行人:向才胜,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邓保林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才胜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向才胜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