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任延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任延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89号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小高层。法定代表人:尹军。诉讼委托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方琛,住湖南省武冈市,系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员工。被告:任延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任延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延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雄建人民陪审员 刘金阁人民陪审员 周新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