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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088号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王某诉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某所有的川A奥迪轿车一辆。担保人魏某某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的银行存款1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某所有的川A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需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王慕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菊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