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9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立川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杨村分店、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川,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杨村分店,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9291号原告:黄立川,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杨村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南路广厦里小区底商一层。主要负责人:张珣,经理。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原告黄立川与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杨村分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申请追加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准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123.51元、误工费12984元、护理费3246元、营养费165元、伙食补助费1100元、就医交通费1000元,合计25618.51元;2.其他费用待评残后再行追加;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6日11时许,原告到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杨村分店处购买食品,在结完账出门时,由于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杨村分店有车堵在门口卸货,造成通道过于狭窄,原告从台阶上摔下受伤。原告被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杨村分店店员送至武清区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1、C4、C5右侧横突骨折;2、右侧框内板骨折等。原告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7123.51元,未愈回家休养至今。现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追加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杨村分店同为本案被告,但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杨村分店作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便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也是直接由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全部资产均在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经路1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从便于诉讼的角度考虑,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天津市××区,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