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与赵青伟、鲁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赵青伟,鲁红霞,伊章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地址义马市银杏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716745084。法定代表人:赵冬梅,该行行长。被告:赵青伟,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县。被告:鲁红霞,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县。被告:伊章子,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诉被告赵青伟、鲁红霞、伊章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赵青伟、鲁红霞、伊章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郜翠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