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行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先仁因不服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先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行终51号上诉人(起诉人)周先仁。被上诉人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曾祥月,该局局长。上诉人周先仁因不服信访答复一案,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8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先仁上诉称,被上诉人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衡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衡市劳办字(1999)第10号文件是对衡阳市委、衡阳市政府1999年1月21日信访联席会议纪要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因此,一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就上诉人周先仁信访问题对原衡阳医学院附属一医院作出的衡市劳办字(1999)第10号文件,属行政机关对上诉人周先仁信访事项的协调行为,对上诉人周先仁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市人社局1999年6月16日作出衡市劳办字(1999)第10号文件,上诉人周先仁2017年3月15日提起诉讼,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的起诉期限。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梦雅 来自: